被保人: 40岁 女
侧重险种: 重疾险
推荐理由:保障终身,多重守护。涵盖190种疾病保障,五组疾病多次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赔付保险金额的100%
2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赔付保险金额的20%。
400000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100000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额外赔付保险金额的50%。
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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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赔付保险金额的100%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赔付保险金额的20%。 | 4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1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并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同时给付前10 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并且符合合同第2.3.2条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将同时给付前10 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保险责任终止。 |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额外赔付保险金额的50%。 | 1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将同时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保险责任终止。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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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90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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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904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赔付保险金额的100% | 2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赔付保险金额的20%。 | 400000 | |||||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额外赔付保险金额的50%。 | 100000 |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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